10月9日上午,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举行了以“推行律师调查令,共同破解执行难”为主题的的公众开放日活动,法院执行局邀请了40余名律师进行座谈,一起探讨律师调查令的具体实施方案。这是海曙法院在多方调研后,迈出的决定性一步。
海曙法院执行局法官介绍说,所谓“律师调查令”,是由人民法院签发的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,是委托或者授权申请人委托的律师来实施案件的相关调查,可以说它仍是法院的调查行为。
关于律师调查令,其它法院在民事诉讼阶段也有过类似的尝试,但存在一个是否公正的问题,说白了,就是有的当事人请得起律师,有的当事人请不起律师,那么有律师的一方若申请来调查令,势必会对原本平等的民事主体产生一定影响。但执行阶段的律师调查令则没有这个顾虑,因为申请执行人一方持有生效的法律文书,只涉及到如何根据线索来查询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的手段和方式问题。而律师调查权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受到种种限制,通过律师调查令,相当于司法权的延伸,保障了律师调查权。
座谈会上,到会的律师对调查令的格式、条款提出了修正意见。有部分律师也提出了自己的顾虑。
“从法理上说,律师调查令是否站得住脚还是个问题。”一位律师提出这个担忧,“因为无论是《民诉法》,还是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,都没有明确赋予法院将司法权委托给律师的权利。”
另外一位律师提出,如果对方,尤其是一些强势部门拒不提供配合,那么调查令也仅仅是一纸空文,缺乏实际意义。个别律师也担忧由此会引发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等。
当然绝大多数律师为这项制度的推行纷纷叫好。有律师发言打消了同行的顾虑:“调查令对我们来说如一把“尚方宝剑”,用得好,事半功倍;用不好,其实也不是调查令本身的问题,更多的牵涉到现阶段我们面临的司法现状。以前没有这样的调查令时,我们抱怨,现在法院做了这样的调查令,赋予我们更多的权利,大家其实无需过多考虑细枝末节。和法院做好配合,最大程度地挖掘线索,保护当事人权利,这才是我们律师的落脚点。”
海曙法院执行局法官对律师提出的关于法理上的质疑也给出了解释: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》第二条规定,各地法院也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,探索尝试以调查令、委托调查函等方式赋予代理律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财产调查权。
根据律师的建议对律师调查令的格式作出适当调整后,海曙法院正式开始启用这项调查令制度。这也意味着在最近几天,会有律师在海曙法院拿到第一张代表着司法权的调查令,行使他的职责和使命。